1993年第9期

1993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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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3〕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取消三十八项集资和收费项目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省国土厅);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省国土厅);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国土厅);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公安厅);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省妇联);

  6、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省卫生厅);

  7、农村改厕集资(省卫生厅);

  8、农村鼠防集资(省卫生厅);

  9、农村改水集资(省卫生厅);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省卫生厅);

  1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省建委);

  12、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建委);

  1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建委);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危房改造项目,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定项限额集资外,其他用途的集资一律暂停或取消(省教育厅);

  15、乡镇船舶管理费(省交通厅);

  16、农机管理费(省机械厅);

  17、渔船渔港管理费(省水产局);.

  18、林政管理费,包括毛竹林政管理费(省林业厅、省供销社);

  19、林区管理建设费(省林业厅);

  20、森林资源更新费(省林业厅);

  2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林业厅);

  22、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省交通厅);

  23、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省文化厅);

  2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对乡镇集体和个体矿收取的部分(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25、农村办电集资(省水电厅);

  26、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27、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8、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省电力局);

  29、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

  30、乡村医生补助;

  31、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

  32、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

  33、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34、农民看电影集资;

  35、基本农田建设集资,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动、农民自愿外,其他一律取消(省农建办);

  36、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省无委);

  37、输出临时工调配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劳动局);

  38、林、河道维修费(省供销社)。

  二、取消四十三项要求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县达标;

  4、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5、农科教中心建设达标;

  6、户证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

  7、农村社会治安达标;

  8、派出所建设达标;

  9、敬老院建设达标;

  10、骨灰堂建设达标;

  11、双拥模范县达标;

  12、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13、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14、法庭建设达标;

  15、司法所建设达标;

  16、财政所建设达标;

  17、村镇建设达标;

  18、农电站建设达标;

  19、农村办电达标;

  20、标准配电台区建设达标;

  21、中型水库建设、泵站管理、堤防建设达标;

  22、节能节柴灶达标;

  23、沼气池达标;

  24、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达标;

  25、铁牛杯、兴牧杯竞赛达标;

  26、平原绿化先进县达标;

  27、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28、乡村广播站建设达标;

  29、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30、卫生先进县达标;

  31、灭鼠达标;

  32、农村改水、改厕达标;

  33、合作医疗卫生建设达标;

  34、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达标;

  35、乡镇土地管理所建设达标;

  36、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

  37、保险先进县达标;

  38、体育先进县达标;

  39、乡镇党校建设达标;

  40、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41、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42、妇女工作达标;

  43、报刊征订达标。

  三、暂缓收费两项

  水资源费(省水电厅)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即堤围防护费(省水电厅)在农材收取的部分。

  四、需要修改的十七项

  1、婚姻登记费(省民政厅);

  2、公路养路费(省交通厅);

  3、渔业船舶检验费(省水产局);

  4、农机监理规费(省机械厅);

  5、乡镇企业管理费(省乡镇企业局);

  6、征用土地管理费(省国土厅);

  7、公路营业运输管理费(省交通厅);

  8、集市贸易与市场管理费(省工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省工商局);

  1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省工商局);

  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省水产局);

  1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省农业厅);

  13、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省农业厅);

  14、报建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省建委);

  15、特区边防证费(省公安厅);

  16、广东省流动人口未婚证费(省计生委);

  17、无线电管理费(省无委)。

  对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层层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些项目正在进行修改,待国务院修改方案出台后,由省农委、物价局、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在综合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纠正十种农民承担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办法

  1、提前预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2、经县(市)审核批准提取提留统筹费后,区、乡、村、组又层层加码的收费;

  3、将乡(镇)统筹费弥补乡(镇)财政赤字;

  4、用乡(镇)统筹费平调到县(市)及县以上单位使用;

  5、按人口和田亩平均摊派各种税费及劳务;

  6、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7、以“小分队”“工作队”、“突击队”等形式,并动用司法或其他手段,强取农民财产;

  8、在农民交售严品和领取预购定金时强行扣款;

  9、强行让农民贷款抵交各种费用;

  10、强行以资代劳。

  六、可以继续执行的五十六项

  1、居民身份证费(省公安厅);

  2、户口簿费(省公安厅);

  3、船民证费、出海船民证费、临时出海船民证费(省公安厅),

  4、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省公安厅);

  5、公安交通管理费(省公安厅);

  6、出海船舶户口簿费(省公安厅);

  7、粤港澳流动渔民及临时流动渔民证费(省公安厅):

  8、深圳市临时下海证费(省公安厅);

  9、深圳市过境耕作费(省公安厅);

  10、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省公安厅);

  11、乡镇法律服务费(省司法厅);

  12、劳动合同鉴证费(省劳动局);

  13、劳动争议仲裁费(省劳动局);

  14、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省劳动局);

  15、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省劳动局);

  16、水路运输管理费(省交通厅);

  17、装卸搬运营业管理费(省交通厅);

  18、房屋所有权证费(省建委);

  1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农委);

  20、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省农委);

  21、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省农委);

  22、水利工程水费(省水电厅);

  23、水土流失防治费(省水电厅);

  24、河道釆砂管理费(省水电厅);

  25、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水电厅);

  26、渔业船舶登记费(省水产局);

  27、渔业捕捞许可证费(省水产局),

  28、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省水产局);

  29、海事调解费(省水产局);

  30、国内植物检疫费(省农业厅);

  31、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费(省农业厅);

  3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省农业厅);

  33、犬类免疫注射费(省农业厅);

  34、种公畜配种许可证费(省农业厅);

  35、森林植物检疫费(省林业厅);

  36、林地补偿费(省林业厅);

  37、育林基金(省林业厅);

  38、林业管理证件费(含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省林业厅);

  39、税务登记证费(省税务局);

  40、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省卫生厅);

  41、个体开业医生证书费(省卫生厅);

  42、乡村卫生站证书费(省卫生厅);

  43、乡村医生证书费(省卫生厅);

  44、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省卫生厅);

  45、狂犬防疫费(省卫生厅);

  46、超标污水排污费(省环保局)

  47、超标废气排污费(省环保局);

  48、超标废渣排污费(省环保局);

  49、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省环保局);

  50、广东计划生育证费(省计生委);

  51、广东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费(省计生)

  52、独生子女优待证费(省计生委);

  53、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省计生委);

  54、计划生育手术费(省计生委);

  55、个体户验证费(省工商局);

  56、土地使用证费(省国土厅);

  57、纠正强行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行为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的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服务、土壤肥料测试、“希望工程”募捐、畜禽防疫收费等项工作,都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按此原则修改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婚姻登记、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行为。中小学校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收费项目和代收代管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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