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3〕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密切党群关系,稳定农村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大问题。目前,我省农民对集体的直接负担总的看没有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但在部分地区还存在收费过滥、集资摊派过多,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最近,国务院已明令取消三十七个收费项目和四十三个达标活动,并纠正十种错误收费和管理方法,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市以下地方政府、部门自行出台的农民负担文件和项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废除。严禁釆取强制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二、省级部门自行设立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清理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或废止的意见送省农委,由省农委综合提出处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今后,省级部门设立向农民收费、集资的项目,必须经省农委、
物价局、财政厅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国家指定部门和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向农民收费、集资的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三、健全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使用管,理制度。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属于集体资金,各地应加强管理,落实预算决算制度。乡镇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乡镇统筹费,应定期把资金使用情况向农民公布,并接受农民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各级农委是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察、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事件要认真严肃处理。
五、要重视和妥善处理外来代耕农问题。与代耕农签订的代耕合同或作出的许诺,应该遵守、兑现。如确因开发需要收回土地的,要分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代耕农的生产、生活出路。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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