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8期

1993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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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

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93〕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3]46号)转发给你们,请貫彻执行。

  去年七月十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粤办明电[1993]8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通知》,但有些地方和部门(企业)仍有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情况发生,为此特重申:各市所属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需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经市政府审核;省直各下属单位须报经主管厅局审核,然后再报省政府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

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1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二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2]7号),对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简化手续,快捷、有效地沟通信息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执行情况和近期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可自行决定,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北京市所属单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以及企事业、群众团体和个人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先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制定。

  三、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登记时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作报道。

  五、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新闻发布会的规模要适当,要讲求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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