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3〕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政府工作和政策的透明度,减少重复运作,提高政务工作效能,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普发到各市、县政府和省府直属各单位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文件,由《广东政报》全文刊登;秘密和机密文件刊登《广东政报》机密版(不定期出版);绝密文件按现行办法处理。机密版每本都有编号,各单位按密级文件管理。对于急件,先通过电报、传真、计算机远程工作站等渠道下发执行,同时在《广东政报》上刊登。
《广东政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普发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文件(含“令”、情况通报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加按语翻印的,按第一点办理;需原文下发执行的,不再另行翻印,只刊登《广东政报》;需各地知照的事项,在《广东政报》政务动态栏刊出。有密级的刊登机密版(绝密文件除外)。
三、减少发文单位,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省政府普发性公文发行范围缩减为省四套班子领导及其办公厅、省府成员单位、省委有关部委办以及其他单位、各市政府(含县、县级市、区政府),即凡在《广东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文件,发二份正件给以上单位作存档查阅用(发县、县级市、区政府的二份文件由所在市府收转)。其他单位一律通过订购《广东政报》解决阅读文件问题。确需利用文件正本的,到主管部门或省府办公厅档案室查阅。
四、《广东政报》从一九九四年起,改为半月刊。为方便政府工作人员使用,按发文单位不定期免费附送机密版,机密版市政府三十份,县政府二十份(由市政府收转),省府成员单位等五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部门要认真做好《广东政报》的征订发行工作,要釆取措施广泛宣传《广东政报》的地位和作用,发动本地区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积极订阅《广东政报》。各级政府和所属单位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广东政报》供工作人员阅读和利用。
《广东政报》以邮局发行为主,也可以由市县政府和省直单位办公室集中统一办理收订(征订办法详见附件)。
五、为提高政府行文的时效性,普发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文件,在付印的同时,通过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传给各市。各市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坚持每天开机查阅和接收。各市人民政府通过计算机远程工作站接收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和《广东政报》刊登的文件有同等效力。
附:一、改革后继续发文单位名单
二、《广东政报》征订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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