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8期

1993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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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同意开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省人民政府最近同意开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企业维修总收入的0.5%计征,征收需用的各种证件、表格等不另行收费。该项收入并入运输行业管理费统一核算,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交通厅与省物价局商定。

(粤办函〔1993〕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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