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原工作岗位人员
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护照
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是一种待遇,是一种岗位责任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此种护照的使用效益和贯彻粤发〔1993〕11号《关于坚决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意见》通知精神,保证干部队伍的正常新老交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省人民政府最近决定:
一、凡到了退(离)休年龄不再留任者,不予办理或续办多次往返港澳护照;个别确因工作交接需要,可续办一期。
二、工作岗位调整,多次往返港澳护照应退回,不得带到新岗位继续使用;经干部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到新岗位工作,又确实负有经济责任等需要的,需重新申办。
三、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再办理或续办多次往返港澳护照。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早安排有关工作。
(粤府函〔1993〕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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