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征收发展散
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以粤府函〔1993〕400号文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收取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应在同级财政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不得挪作他用。此项基金可免交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散装办的市、县,不另新设散装水泥办公室。有关具体业务由当地建委(散装办)负责。
三、管理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46号《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为确保该专项基金及时上缴、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加速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加快我省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时间。
1、凡我省境内水泥生产企业(含乡镇及在粤中央所属的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五十公斤包装水泥,不分计划内外,一律由水泥生产企业向买方征收每吨二元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发散基金)。
2、凡外省销入我省的包装水泥,除国家分配调拨的部分外,其余一律由销入地区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或散装办委托铁路、公路、水运、经销等部门一次性代征发散基金每吨二元。
以上新征收的发散基金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开征,(此前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46号文规定征收的发散基金,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底止。
二、发散基金的管理。
1、推广散装水泥节包费及逾期不能返还水泥纸袋押金的收缴,仍按广东省建委等七个部门粤建基字〔1989〕278号文规定执行,并纳入发散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2、发散基金分别存储在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以下简称管理专户)。
3、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各单位,统一使用由省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和省散装办另行制定。
4、征收发散基金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完善和严格会计核算,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代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明细科目,反映和核算发散基金的征收、上缴及有关情况。
5、征收的发散基金免交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代征收的发散基金,凡进入“代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明细帐户归集,并按规定期限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管理专户的,暂免征增值税。对征收的发散基金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平调挪用。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物价部门报送年度收支计划及按季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各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同时抄报省散装办。
三、发散基金的解缴。
1、各水泥生产企业代征的发散基金二元中,上缴当地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一元,上缴省散装办一元。上缴省、市的发散基金,应于每季后十天内缴入各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管理专户「同时由各市财政部门在上缴给省散装办一元中返还给各有关水泥生产企业六角,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后二十天内将应上缴省散装办的发散基金上划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管理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帐号:52—225014)。
2、受托对外省销入我省的包装水泥征收发散基金的代征部门,每成征收的发散基金二元中,上缴当地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一元,上缴省散装办八角,代征手续费二角。代征部门应于每季后十天内将征收的发散基金全额(不得按提留手续费后的余额上缴,代征手续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上缴当地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管理专户,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后二十天内将应上缴省散装办的发散基金上划省财政厅管理专户。
3、省属英德、云浮水泥厂代征的发散基金二元,全额上缴省散装办。应于每季后十天内上划省财政管理专户,同时由省财政厅返还给英德、云浮水泥厂六角,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省散装办直接委托的对外省销入我省包装水泥征收发散基金的省直代征部门,应于每季后十天内将征收的发散基金全额上缴省财政管理专户。代征手续费二角经省散装办审核后由省财政返还。
征收的发散基金直接缴入省财政管理专户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省直代征部门,应向省散装办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报送季度、年度发散基金征收情况报告表。
4、各市发散基金征收和解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省散装办备案。
5、对不按粤府办〔1992〕46号文征收发散基金的企业和单位,由散装办提出意见后财政部门有权委托银行从该单位的营销额中划拨“财政管理专户”。
四、发散基金的使用范围。
1、水泥生产企业有关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2、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设备。
3、发展散装水泥的科研、试验及新技术引进。
4、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宣传、信息、咨询、交流。
5、表彰、奖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补充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经费不
五、使用发散基金的审批权限。
1、水泥生产企业需使用发散基金,可向市或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申报,由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会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2、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收取的发散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散装水泥重点项目的建设。
3、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需要从发散基金中开支经费或补充经费的,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各级物价、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要监督协助发散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七、本办法由省建委和物价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粤府函〔199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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