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8期
1993年08月31日出版
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的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应只限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山林;如果是跨县的国有山林,应由所跨县的上级市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或者由有关县的人民政府按本县管辖范围各自分别发给山林权证。集体所有的山林的山林权证亦不能跨越行政区划界线颁发。
(粤府函〔1993〕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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