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系统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教练
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编者注:此意见省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以粤办函〔1993〕85号文同意由省体委下发执行。)
根据粤府办〔1990〕5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及国家体委一九八八年二月颁发的《教练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培养出世界水平运动员,在选材输送、基本功的训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具有高级职务(含职称)的教练员,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结合我省体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获得中央、国务院、省(含国务院各部委)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56号文规定办理。
二、从事体育运动教学训练工作的高级教练,所培训、输送的运动员的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得过奖励名次和获亚运会、全运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的,退休时可按以下条件提高退休费标准5-15%。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高15%
直接培训的运动员获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一人次;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二人次及其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高10%
1、培训成绩:奥运会项目世界第二、三名一人次;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一人次或世界第二、三名二人次及其以上。
2、输送成绩:
(1)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一人次或世界第二、三名二人次及其以上。
(2)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二人次及其以上或世界第二、三名四人次及其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高5%
1、培训成绩:
(1)非奥运会项目世界赛第二、三名一人次或其它获奖名次二人次及其以上。
(2)奥运会项目世界其它名次一人次。
(3)单项亚洲赛、全国赛冠军一人次及其以上。
(4)集体项目全国赛前三名一次。
2、输送成绩:
(1)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一人次或世界获奖名次二人次及其以上。
(2)奥运会项目世界赛第二、三名一人次或世界其它获奖名次二人次及其以上。
(3)全国冠军二人次及其以上。
(4)集体项目获前三名二次及其以上。
以上培训成绩系指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时,该高级教练已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满两年;输送成绩系指运动员输送前,该高级教练培训时间达两年以上。
三、按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以上实施范围是指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体育高级教练,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申报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手续,审批权限,按粤府办[1990]56号文规定执行。已退休的高级教练,凡符合条件的,需补办提高退休费标准手续。所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对其在提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四、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连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奖励费等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本文从下达之月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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