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6期

1993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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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高教局、计委关于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招生、

毕业生就业制度以及成人高等教育、普通

中等专业教育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3〕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貫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决定》,现将省高教局、省计委制订的《关于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我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使我省高等学校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合格的专门人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决定》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招生计划体制

  (一)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逐年缩少国家任务计划,扩大调节性计划。除国家重点保护的学科和专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专门人才的培养仍纳入国家任务计划招生外,其它学科和专业均实行调节性计划为主招生,逐步达到全部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

  (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均属国家的招生计划。高校向社会公开招生,考生都要参加统一考试。

  (三)普通高等学校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高等教育事业宏观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自身条件和经核定的在校生规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报送省计划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和省人大通过后下达执行。

  (四)凡是委托培养的招生,均由高等学校或考生自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从一九九三年起,省计划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审核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培养合同书。

  扩大调节性计划,应逐步增关自费生的比重,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的高校,可适当多招自费生。

  (五) 逐步完善在国家任务计划中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招收定向生的制度。定向招生的地区、行业及定向招生的专业和人数由接受定向招生的地区和行业提出,经省教育部门与学校衔接后会同省计划部门将分校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随同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下达。

  (六)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国家任务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各高等学校及招生部门应遵照执行。调节性招生计划如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的,也须在当年六月底之前报省计划、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对高等学校的新生实行收费上学制度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收费。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学科和专业及部分艰苦专业免收学费,并逐步提高专项奖学金标准,以鼓励他们毕业后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和地方去工作;其它专业招收的学生均一律交费(学杂费)上学。委托培养生的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自费生的培养费由个人负担。国家任务生、委托培养生、自费生的收费标准,由省高教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报省物价、省财政部门备案。

  各高等院校在实行交费上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及报考国家重点保护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给予奖励。学校可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三、改革高校招生办法和考试制度

  (一)改进选拔新生办法

  1、选拔新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入学考试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等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联合或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新生,并可灵活确定招生范围和地区。本省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文化考试仍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考试则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命题和组织考试。

  2、继续招收少量品学兼优的保送生。对办学思想端正,教育质量较高的省市重点中学,赋予保送资格。接受保送生的高等院校由国家教委或省高教主管部门确定并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批。

  3、破格录取有特殊才能的新生。对一些在某方面确有特殊才能,具有培养前途的尖子学生,如高考分数不上线,由有关学校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面试后,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可破格录取进相关的专业。

  4、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师范院校的生源质量。主要措施是通过适当增加师范院校招收保送生的比例;在有条件的中学举办高师预备班;在中师每年增加一定数量的招生指标,学生毕业后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进入高师深造;适当提高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从华南师范大学划出部分招生指标到外省招生,定向培养,毕业后分配到我省中学任教。

  5、某些专业如生源不足,可在省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后,由有关市、县招生部门征求考生意见,予以补报志愿。

  6、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本省高等学校(含中央部委属院校)招生入学考试由本省组织命题,组织考试,组织录取。

  (二)改革招生管理体制

  1、逐步把选拔新生的职权放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录取新生,省招生部门实行宏观管理和必要的监督。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和录取分数,允许考生查阅考分,查询录取情况,负责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保证录取的公正。

  2、从一九九三年起,除原第一批录取院校外,本省本科院校录取新生,均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3、为有利于高校在选拔新生中缩短录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从一九九四年起原则上改为按照本科、专科和中专三个层次进行录取(具体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另定)。

  4、在向高等学校逐步放权的同时,省、市招生部门将逐步转变职能,主要负责当地考生报名工作,组织统一考试和提供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方面的考核资料,组织各院校进入录取场录取新生,审核录取名单,帮助考生调整报考志愿和调整生源余缺等一系列服务性工作。

  (三)改革考试制度

  一九九四年后,高等学校招生实行高中毕业会考与高考相结合的入学考试制度。高中毕业会考后,高考实行学科开放性考试,简化考试科目,减轻考生负担。具体方案由省招生办公室拟定,经过充分论证,报省政府和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

  (四)招生部门通过服务向学校和考生收取适当的招生考试费用。从一九九三年起向考生收取报名费外,还应按考试科目收取考试费,向学校收取招生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省物价、省财政部门备案。

  四、普通中专学校参照本《意见》有关部分的精神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深化我省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决定》的要求,改革国家对毕业生统一分配的就业制度,逐步实行毕业生自荐就业,不包分配的制度。现就有关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毕业生就业计划体制

  逐步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一九九三年起招收的学生,部门与高等学校上下结合的办法汇总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并通过“供需见面”协调落实的办法向社会输送毕业生。

  1、省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在国家方针政策和宏观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提出我省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确认各类毕业生资格,负责列入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派遣工作。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任务招生的毕业生由学校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和学生德、智、体等综合测评的情况向用人単位推荐,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定向生、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就业。毕业自费生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推荐。

  3、为保证我省重点项目、教育、卫生、科研等非经营性单位、贫困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要,省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协助计划部门下达部分国家任务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4、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到学校考核录用毕业生。

  5、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在省计划、调配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完善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二)逐步扩大学校自主权,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导作用。

  1、学校可以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供需见面会,通过一定范围的“双向选择”,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审核后,纳入全省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执行。

  2、学校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在省计划、调配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调控毕业生流向的激励和制约措施。

  3、在逐步扩大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自主权的同时,省计划、调配部门要逐步转变职能,调查研究,搞好协调、搞活微观管理,搞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活动,向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对为解决我省重点项目、教育、卫生、科研等非经营性单位和贫困地区、艰苦行业急需的人才而下达的国家任务毕业生就业计划,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予以落实。

  (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后半年内,未被用人单位聘录用的,其户口、粮食关系由所在学校迁回原迁出地,保留居民户口,档案材料寄回生源市、县(区)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本人到当地就业调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待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调节性计划招收的代培生、自费生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成人教育大专班的毕业生,就业后享受与属普通高校国家任务计划的同等学历毕业生同等的待遇。

  (四)经营性单位(含私人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聘用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应向学校缴交培养费或资助费。

  (五)对自愿到我省五十个山区县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校在收取的资助费中给予奖励,接受贷款的毕业生,可免还贷款,用人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服务期满,允许流动。

  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中学任教,可参照本款给予适当奖励。

  四、有关配套措施

  (一)为适应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的需要。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省计划、信息等部门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挂靠在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建立毕业生信息库,组织毕业生就业市场,指导“双向选择”工作;联系各省(区)直辖市及省内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和用人单位,了解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信息,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培养人才、专业设置和调整结构提供反馈信息。

  (二)各市、县公安、粮食部门凭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或学校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或录聘单位主管部门的录聘协议证明,准予毕业生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的在出或迁入手续。

  (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开展正常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有关方面的活动和配置有关设备。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高教局核定执行,报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深化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的成人高等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的,与普通高等教育互为补充的成人高等教育新格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就深化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成人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依靠科技进步与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仅靠全日制学校教育和学龄期一次性的传统教育,是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大力改革和积极发展我省成人高等教育。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必须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解放思想,加快改革,主动适应改革开放,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总体目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专业结构,建立能够主动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型、质量较高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努力形成以专科为重点,具有专科、本科、第二专业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多层次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新体系。把面向基层、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同时,大力发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培养规格和教育质量。

  三、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措施

  (一)各级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逐步建立资格培训证书与学历证书并存并用制度,培养各种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大力发展在职人员和就业前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一九九三年恢复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育,使广大在职、从业人员全面接受培训。

  (三)改革招生制度

  1、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方案,报省计委、高教局平衡下达。

  2、大招生范围。除学校主管部门及委托培养部门有特殊要求外,条件较好的成人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可跨行业、跨地区招生;经批准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成人教育大专班,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学生自谋职业。

  3、逐年扩大预科班招生试点,实行业余、脱产相结合的预科学习形式,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生产第一线骨干实行特殊照顾录取政策。

  4、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试行成人高校入学考试科目的改革。

  (四)为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一九九三年起,试行第二专业学历教育。省高教局将制定《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第二专业学历教育试行办法》,加速对各类复合型和外向型经济与管理人才的培养。扩大专科升本科教育,在有条件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试办本科教育。

  (五)在部分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以市广播电视大学进行试点,招收高中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自费学习大学基础课程。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大学基础课程结业证书,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可免考招收其中成绩优良者续读大学本、专科专业课程,国家承认学历。

  (六)试办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试验区,从一九九三年起,将选择个别经济基础较好,人才需求大的市(县)进行试点。在试验区内实行开放招生的办学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由省高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另行研究制定。

  (七)改革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学校可本着有利于企业生产和在职学习的原则,视具体情况灵活安排教学形式。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举办业余学习(含函授、夜大学)的成人高等教育,经省高教局同意可举办在职人员脱产班;可接受用人部门委托培养,实行招工招生相结合,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或待业青年的成人教育大专班。有条件的学校经省高教局同意可与企业、用人部门联合办学。

  (八)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控制机制,切实保证国家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深化教学改革。断充实办学条件和加强教学过程的检查督促,教学质量的评估。在统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基础上,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部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施抽考、统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成绩。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教学质量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相互承认学籍,同一层次、同一专业、同一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成绩互相沟通。

  (九)进一步拓宽和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一种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的教育形式。它对推进社会教育、培养和造就人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增加开考专业,拓宽开考面,便于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青壮年参加学习和考试。积极推进自学考试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广播电视教育、业余教育的相沟通。

  (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院校,按国家设置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批。举办进修、培训、助学辅导性质的高等学校,由省高教局审批;举办中、初等层次的学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高教局会同有关部门,逐级建立考核委员会,对参加社会办学和高校非学历教育学习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考核发证,作为就业、上岗和自行开业的依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深化我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普通中专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深化我省中专教育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我省普通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普通中专学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增强活力,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的办学积极性,抓紧有利时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体制,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二、改革办学体制

  在继续发挥部门和地方办学积极性的同时,努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跨行业、跨地区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人士进行联合或独立办学。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企业集资办学和国际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实行政府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三、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的通知》(粤府[1989]24号)的精神。赋予各普通中专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可以在我省中专教育事业宏观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社会、行业需求和自身条件,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经省直办学主管部门或市计划、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计委、高教局纳入全省年度教育事业计划下达。

  (二)学校可在全省统筹专业布点的原则下,根据需要和可能,调整专业结构。所设新专业一般应为符合国家中专专业目录的专业或相近的专业,亦可在原专业业务范围内,改用专业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若为目录外的专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三)学校可独办或与校外单位、个人联办科技产业和有偿咨询服务机构。

  (四)学校可在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需要,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调进调出。

  (五)学校有权统筹安排使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事业经费和自筹资金,确定计划外资金(含学校创收部分)的分成比例和分配办法。

  (六)学校可根据不同的专业,以及学校所在地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委托代培生、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报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

  (七)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全国重点普通中专学校拥有讲师资格评审权。

  (八)学校有权批准学生中途转换专业和授予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开除学生。

  四、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

  各中专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政府审核和省人大通过后下达执行。普通中专招生要逐步缩小国家任务计划,扩大调节性计划。除某些艰苦行业和老、少、山、边、穷地区所需专门人才的培养,仍纳入国家任务计划招生外,其他应实行调节性计划为主,逐步达到全部招收单位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

  要逐步实行毕业生自荐就业,国家不包分配的就业制度。当前,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分配到国家需要的单位、部门就业,委托培养毕业生按合同执行。一九九三年起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自主就业,除省计划部门为保证一些艰苦行业和地区对人才的需要,而下达部分或全部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就业外,其余毕业生均自谋职业或按代培合同就业,国家不包分配,不作统一派遣。同时要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流向乡镇、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创造条件。

  五、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一)建立和实行教育目标责任制。实行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手段,包括建立目标、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和考核奖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各校制定的教育目标责任制,应结合岗位职责落实到各部门、个人,实行责权利统一,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以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内领导体制的改革,是推动校内各项改革的关键。根据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精神,我省普通中专学校应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为完善校长负责制,各校应制定《校长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党委工作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等,以保证校长对本校工作实施全面的领导和决策指挥。

  (三)实行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定岗定责,实行聘任制。各校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调整岗位设置和职责,按照需要、择优的原则,在校内公开进行按岗聘任。对没有聘任的,由学校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或自谋职业。

  (四)实行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校内津贴和奖励制度。津贴、奖励与个人的工作职责和业绩挂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拉开档次,对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给予重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实行后勤管理体制改革。要认真总结并逐步推广多种形式的承包制,逐步使学校后勤工作由单纯服务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实现后勤管理社会化。

  六、深化教学改革

  学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专业服务方向,修订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社会实践、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立足于应用人才的培养,办出中专学校的特色。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努力建设实习基地,拓宽生产、实习场所。学校可以独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或与外资合资发展科技产业。文科的学校和专业,也应产教结合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咨询服务。学校办企业(含校办工厂、服务社),税务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采取各项优惠政策。

  七、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加对中专教育的投入

  对中专教育的投入,除财政拨款外,要发挥部门办学积极性,多渠道集资。省市财政正常拨款的经常费和基建费要随着经济的增长而逐年增长。从一九九三年起,省在集中使用的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专款用于发展普通中专教育。各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想办法,争取对学校多投入。同时,各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技开发,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各种有偿服务,增加学校收入。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应实行缴费上学。除师范、农林、体育、护士、煤炭、地质、石油等科类学生减免学费外,原则上要按人才培养的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增收学费。对少数优秀学生和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奖、贷学金制度加以解决。

  要积极改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生活待遇,争取在二、三年内,使中专学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有明显提髙。

  八、全社会都要支持中专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专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我省劳动队伍的整体素质,关系到我省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各级政府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中专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中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状况,制定和落实发展规划,落实促进中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社会各有关部门都应关心和支持配合中专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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