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5期

1993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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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府〔1993〕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免税办法,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粮食购销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34号)及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对粮价放开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三、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账、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分别记账、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牵涉面广,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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