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4期
1993年04月30日出版
更正通知
粤府〔1993〕8号(本报今天第一期第8页)内文有误,现予更正,该文第十一条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按第四条规定处罚”现更正为“上述行为涉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按第五条规定处罚。”
(粤办函〔1993〕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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