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4期

1993年04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3年 > 第4期
【打印】 【字体:

更正通知


  粤府〔1993〕8号(本报今天第一期第8页)内文有误,现予更正,该文第十一条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按第四条规定处罚”现更正为“上述行为涉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按第五条规定处罚。”

(粤办函〔1993〕169号)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