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4期

1993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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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政府系统督促检查

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1992〕71号)精神,现提出规范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的意见。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一)讲求实效。推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级政府督查工作部门要把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督促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在推动决策落实上下功夫,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实事求是。各级督查工作部门要把了解、反映真实情况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过程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帮助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推动工作落实。采取切实措施克服只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三)分级负责。各级督查机构是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情,不包办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二、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

  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立项、办理、催办、报告几个环节。

  (一)立项。凡粤府办[1992]71号文规定的七个方面的督查内容,都必须按要求进行分解立项。重要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如涉及内容较多,要分成若干个专项;领导批示一般可单独立项。由督办工作人员先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号登记,有条件的要输进电脑实行跟踪管理。

  (二)办理。根据督办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转办、协办和自办等方式办理,一般以转办为主,协办和自办为辅。确定转办和协办的督查事项,应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要向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和办理方案。

  (三)催办。可通过电话、信函、派人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催办。督办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心,定期、经常跟踪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是督办通知书发出后一周内,先用电话联系、询问办理情况,二十天至一个月内催报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

  (四)报告。承办单位要按督办通知书要求,按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的督办事项,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也要先按期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下一步办理意见。向上报告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内容要充实,中心要突出,如实反映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不寻马虎应付、敷衍了事。

  三、督促检查工作的方法

  (一)建立督办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各市、县或府和省直各部门办公室(厅)要落实一位负责同志作为督办工作的总负责人,并指定督办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联系人,组成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网络。各市县政府也要按此要求建立各级督办工作网络,使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成为政府督办工作中心。要按照“领导负总责、工作有分工、任务到个人”的原则,落实督办工作责任制。凡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各市县和省直各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要负责抓总,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在督办工作部门内部也要明确职责,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依靠职能部门。督办事项办理,主要是依托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级政府办公室的督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情况,起联系、协调、督促、综合作用。遇到比较复杂的督办事项,政府办公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做到督办与帮办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督办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大政方针和各项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在政府发出重要政策性文件或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后,各级政府督办部门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及时报告实施情况,并组织力量抓住一些重点问题或重点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要兼顾一般督查事项的督办。

  (四)综合性督办与专项性督办相结合。对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组织综合性督办,定期收集面上情况,综合向政府领导汇报;专项督办事项中,问题比较单一、牵涉面不广的,可一次性办完后才作汇报;与中心工作联系紧密、需较长时间抓落实的事项,要建立专题档案,分阶段督办,系列反馈。

  (五)发挥办公室的整体功能,合理分流督办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是办公室的一个重要职能,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粤府办[1992]71号文精神,做好内部分工。根据督办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分别由办公室的文秘、信息、信访、法制等部门承办。各级督查工作部门除完成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外,还要主动地抓好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六)强化反馈制度。对于落实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门的督办事项,规定在收到督办通知书后第一个月内作第一次反馈。半年和年终要向省府办公厅报告督办工作情况,提出督办工作计划和要求。为检查、促进各地各部门的督办工作,省府办公厅每季度发一次通报,对督办工作抓得紧,办理督办事项及时回报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拖拉的给予通报批评。

(粤办函〔199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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