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3期

1993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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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粤府〔1993〕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为平衡我省农林特产收入的税负,除按国务院通知调整的税率外、原规定的其他特产收入征收税率也相应调整:水果类中的橙、蕉和芒果收入,税率由15%降为12%;花卉、橡胶、亚热带作物收入,稅率由10%降为8%;苗木、竹、茶叶收入,税率由8%降为7%;生漆、茨莨、木本油料、水生植物、药材、桑、松脂收入,税率由7%降为5%。

  二、对少数获利大的或挤占农田种植特产的收入,除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外,可在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入20%的幅度内加征,加征的项目和具体比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91)财农税字第8号]规定,我省森工企业不在缓征危围之列,原木收入应照章征收农林特产税。

  四、按政策规定享受减免农林特产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难。

  五、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生产的农林特产收入的免税问题,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1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

  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对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凡有上交计划木材和利润任务的,仍暂缓征收。

  由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最低仍为5%,最高由不超过30%降为20%。各地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的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继续执行。

  二、农林特产税征收的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28号)的规定执行,对列举的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征税品目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不得任意扩大征收范围。

  三、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照顾;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对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审批程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四、征收农林特产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产品目录、税率、减免事项,各地都要贯彻执行,以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要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调查核实税源,实行依率计征,不得平均摊派。农林特产税收入仍列入地方预算,在完成中央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新增部分要用于发展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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