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3期

1993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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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粤府〔1993〕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9号)、《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11号)、《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国发〔1993〕12号)、《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国发[1993]13号),日前已原文翻印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上述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粮食购销合同制度。全省粮食合同收购计划二十亿公斤,其中公粮五亿五千万公斤,合同收购十四亿五千万公斤,具体由省计委下达给各市。各地粮食收购部门要依照下达的合同收购计划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二、计划内收购粮食实行指导价和收购价外加价办法。我省粮食价格放开后,将原“三挂钩”物资平议差价连同定购价合并为指导性价格。今年,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粮食“三挂钩”物资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为此,省重新核定粮食合同收购指导价格和价外加价标难为:属合同收购计划内的粮食每五十公斤早籼稻谷(三级)收购指导价格为二十九元,价外加价二元六角。价外加价款,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一并兑付给农民。超过收购合同计划的粮食,不兑付加价款;没有完成收购合同计划的按收购实绩结算。

  三、对计划内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计划内合同收购的粮食实行收购保护价。今年早籼稻谷(三级)每五十公斤保护价为二十五元,其他品种按质论价。在收购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则按保护价格收购,高于保护价则按市场价格收购。保护价差的补贴由各地负担。

  四、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为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平稳,对化肥、农膜、农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下达和监督执行。

  五、落实省际间的粮食购销合同。为保证粮食市场购销平衡,由省粮食企业集团公司代表我省与外省签订省际间粮食购销合同,并负责协调分解;省内各市间的粮食余缺调剂由各市自行签订购销合同,逐级抓落实。

  六、建立粮食保障机制。省、市两级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解决保护价差补贴,以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后另行通知。

  七、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为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政府粤府[1992]34号文件,互相支持配合。对国有粮食经营部门,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粮食运输,财政税务部门要给予政策优惠,银行要按合同计划安排贷款规模,并执行优惠利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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