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3期

1993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3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

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3〕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凡有关行政法规的解释权限和程序,请严格按通知的要求执行。

  对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的解释工作,凡属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凡属行政工作中具体运用规章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由法制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法规(包括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发布后,有些地方、部门在实施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释。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些问题应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但是,由于对某些条文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牵涉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往往向国务院请示。为了做好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局按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涉及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可征求法制局的意见;涉及法律解释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