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
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3〕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已经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语言文字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国际交往的一项重要工作。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把它摆进工作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主动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切实抓好推广普通话、推进文字规范化、推行汉语拼音等工作。各部门,尤其是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旅游、交通、商业、邮电部门,要进一步带头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各级报刊、广播、电视是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阵地,要密切结合我省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现状和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决定》。一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努力,我省推广普通话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出现了好势头。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推广普通话的工作仍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不少地方开会、办公仍使用地方方言,一些地方的中小学校仍习惯于用方言进行教学。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逐条检查落实,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釆取有效措施,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推向新阶段。
三、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当前,我省社会用字混乱,滥用繁体字、乱写不规范的简化字等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现象,必须釆取有力措施,认真加强管理。
(一)凡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学校的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等用字,务求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做到完全使用规范字。其余企事业单位上述各项用字,也须在一九九四年底前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带头使用规范字。
(三) 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把汉语拼音知识和汉字规范化知识列入语文课程的考核内容。
(四)报刊、图书等出版物的汉字使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从一九九三年四月起,影视屏幕用字均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从一九九三年四月起,各类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洽谈会、各种竞赛活动等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
(六)街道、工厂、商店、饭店、宾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娱乐场所等面向公众的文字,如路名牌、站名牌、广告、包装说明等用字体,从现在开始,对不规范的,要逐步进行纠正,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市要在今年四月底以前,对推广普通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同时落实好社会用字规范化的措施,并将这两项工作情况于五月底前写出书面送省语委办汇总报省委、省政府。省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推广普通话的进展情况和社会用字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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