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2期

1993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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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外贸公司市、县分(支)公司财务体制

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3〕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外贸企业,完善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专业外贸公司市、县分(支)公司财务体制下放给地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专业外贸公司市、县分(支)公司的财务关系与省公司脱钩,下放给市、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这些专业外贸分(支)公司出口收汇留成按国家规定上缴省部分,省不再统筹,留给当地政府安排。

  三、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按应退税额100%退给专业外贸公司市、县分(支)公司;同时,这些企业出口退税应由地方负担二成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负担解决,并上缴省财政厅转缴财政部。

  其他有关的具体事宜,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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