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教委和广东省政府共同建设
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通知
粤府〔1993〕2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力争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使广东省成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必须加快广东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最近,经国家教委和广东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磋商,就共同建设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教委与广东省政府同意共同建设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使两所大学尽早进入“211工程”,更好地为广东省实现现代化服务。
二、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隶属关系不变,仍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国家预算内的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仍由国家教委根据下达两校的各项任务核拨。为支持两校加速建设,广东省政府决定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对两校的基建投入相当于国家教委全年拨给两校的基建投资总额,对两校的事业经费也给予适当资助。国家教委将视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可能,争取增加对两校的投入。
三、广东省把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作为省政府在人才培养、发展科技方面的重要依靠力量。两校在专业设置、招生、毕业生就业、科研方向等方面,要优先满足广东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广东省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多作贡献。
四、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全国高教、成人高教以及广东省高教会议精神,明确学校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思想,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学校事业发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要充分认识今后两校改革与发展中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使办学整体水平上新台阶,成为我国、特别是华南地区立足于国内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广东省以及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好带头和示范作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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