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
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3〕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袞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2]4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請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地级市的市区、旅游风景区区域内道路和国道公路一律不准拖拉机(公路养路护用拖拉机除外,下同)上路;县城(包括县级市)城区主干道路、交通繁忙路段和街道以下公路车辆流量超过设计通行能力的路段,其交通高峰期一律不准拖拉机上路。具体限制区域、路段和时间,由各市、县公安局会交通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难后公布施行,并在有关路段设置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
二、对于承担城镇居民生活物资运输的拖拉机,可特许一些在限制区域、路段和时间内通行。有关特许通行的拖拉机的牌证签证问题,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三、各地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完善并公布有关拖拉机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使拖拉机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无牌证行驶的违章行为。凡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未安装齐全有效的照明、信号灯具的拖拉机一律不难上道路行驶。对违反限制行驶和减速让行规定的,要按章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
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发布以来,我国农民拥有的拖拉机数量增加很快。农民在利用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的同时,积极参与运输活动,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城乡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拖拉机行驶速度低、制动性能差,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事故,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与交通安全。为了既稳定农村经济政策,又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交通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大中城市市区、旅游风景区、主要干线公路及其他公路的交通拥挤地段,要规定一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不准拖拉机上路。
二、各地要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监督管理。 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后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驾驶员必须靠右行驶,并减速让行。
三、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按照一九八八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保发字〔1988〕350号),向车辆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