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2期

1993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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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1993〕6号(本报今年第一期第五页)内文有误,现予更正。该文第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应为“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安全……。”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应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七条的分级管理原则……。”

(省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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