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2期

1993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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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省海岛津贴标准


  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粤人薪[1992]21号《关于调整我省海岛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将我省海岛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五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三十元。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执行,最高标准不得高于省规定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该津贴只限于有海岛的地区执行。离开海岛后相应取消。

(谭煜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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