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2期

1993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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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审批权限


  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规定: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面积在三千亩(含三千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千亩以上至五千亩,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千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国土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审批权限只适用于审批农业生产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仍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对滩涂的开发,申报时应附有民政、水利、航道、水产等有关部门认可的书面材料。对权属界线不清和所有权及使用权有争议的滩涂,各地不得自行审批开发。

(粤府函〔199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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