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1期

1993年11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3年 > 第11期
【打印】 【字体:

印发《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

的通知

粤府办〔1993〕75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


  一、会议分类和会务工作

  (一)以下会议由省政府召开:

  1、部署全省性工作,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需市、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如:由国务院表彰的事项、国家法律规定由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保卫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表彰会等;

  3、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下会议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1、各部门布置年度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会议,如计划会议、农业会议、经贸会议、工交会议、财贸会议等等;

  2、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

  3、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

  (三)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召开全省性会议,如经批准召开全省性会议的,可参照部门会议办理。

  (四)会务工作和会议经费:

  1、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会务工作.发会议逋知.会议经费由省政府办公厅开支或由省财政厅专项列支。综合表彰会、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的会务工作、会议经火,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请示办理;

  2、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由部门自行解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请市、县领导参加的会议,发通知时可冠以“经省政府批准”字样。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通知抄送省府办公厅备案;

  3、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省府领导出席讲话;特别重要的会议必须请省领导出席讲话的,原则上只请分管的领导,并负责提供讲话稿材料。

  二、会议审批权限:

  (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部门召开请市、县领导参加的业务会议,各类表彰会议,报省政府审批。

  (二)部门召开请本系统领导参加的业务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会议审批原则

  (一)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三天各市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二)布置行业的重大政策,贯彻重大改革措施的会议或三、五年召开一次的重要会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请市、县领导参加,其他会议一般不请市、县领导参加。

  (三)挂靠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社团组织不得以挂靠机关的名义召开会议,也不得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会议经费。

  (四)全省综合性表彰会,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受奖者由省政府授奖,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受奖者由省主管部门授奖。

  四、会议报批手续

  (一)凡需报省政府审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省府直属单位会议报批表》(附后)所列项目详细填写,最迟于开会前一周报省政府(具体由办公厅秘书处办理)。除填写报批表外仍须说明有关问题的,可附另纸说明有关情况。

  (二)省政府办公厅收到会议报批表后,一般在一周内答复,因特殊情况一周内未办妥的,应将办理情况告知呈报单位。

  经批准同意各市、县领导参加的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材料一套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存档。

  (三)由省政府授奖的锦旗、奖状、证书一律釆用省政府规定的样式和规格,主办单位应将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一份和《要求省政府表彰报批表》(附后),一并送省政府审批(具体由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凡未经批准擅用省政府的名义先行制作奖状、奖杯、锦旗和证书等一律作废,按规定重做。

  经批准同意由省政府颁发奖状、奖杯、锦旗、证书的,主办单位要开具受奖名册二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编号,连同颁发的奖状、奖杯、锦旗、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存档备查。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会议审批规定和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