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1期

1993年11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3年 > 第11期
【打印】 【字体:

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和离退休人员待遇


  省人民政府十一月二十二日批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九九四年的征集比例调整为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7%计征。一九九五年及以后的征集比例是否需要调整,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同意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交纳,进入个人专户。在《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开始,一并转入个人专户。

  三、同意把一九九三年及其以前的工资指数调整系数定为0.85。

  四、同意从《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先对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人均每月增加十元离退休金,然后再按新的待遇给付办法计发。

  五、考虑到你局是新组建单位,经费需求大,同意你局从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计提5%作为管理费,其中2%用于日常经费和设备添置开支,3%作为专项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用于办公场所的建设。

  六、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这在《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中已作出明确规定,你局应照此执行,并与广州市有关单位协商办理移交事宜。

(粤府函〔1993〕533号)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