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1期

1993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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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盐非法所得如何计算


  关于《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可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其非法所得如何计算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意见:

  (一)属购销盐的,以其进价(不含运输费和其他商品流通费,下同)与其销售价之差为非法所得;不能提供有效销售凭证的,以其进价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国家定价之差为非法所得;(二)属自用的,以其进价与国家相应定价之差为非法所得;(三)属偷、漏盐税的,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二项规定处理。

(粤办函〔1993〕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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