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1期

1993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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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印章规格


  为加强印章刻制管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省人民政府制订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印章规格,并对印章刻制等问题明确规定:一、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式样和规格为:椭圆形,横径四点五厘米,竖径三厘米,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据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二、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印章。三、没有上级领导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可凭其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单位的函件直接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刻制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四、工商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的厂、场、社、队、组等的印章规格,仍按粤府[1980]17号文规定不变。五、各单位刻制印章,应按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粤办函〔199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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