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0期

1993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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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通知

粤府办〔1993〕72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议案》(第1、76、115、135、154号),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产局为组织议案实施的主办单位,要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办理方案,以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精神,尽快制定全省渔港建设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省人民政府要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把渔港建设摆上政府的工作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落实专项资金,制定整治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速渔港建设步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6、115、

135、15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议案》(第1号)、《建设汕尾港渔船避风塘》(第76号)、《扩建吴川县博茂渔用港工程》(第115号)、《要求省支持东平渔港治理》(第135号)、《要求支持博贺镇渔港搞好航道疏浚和码头配套》(第154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政府十分重视,多次召集省计委、农委、财政厅、国土厅、水电厅、交通厅、水产局、环保局、法制局、建行等单位开会研究,并派出两个联合调查组,于四月二日至十六日分赴我省沿海的茂名、湛江、阳江、江门、珠海、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惠州、东莞等市、县,对三十五个重点渔港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整治规划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我省共有渔港一百一十七个,其中,国营渔业基地三个,一级渔港十三个,二级渔港十六个,三级渔港八十五个。到目前为止,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由国家农业部批准颁布为渔港的有九十六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渔港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民办公助”的方针,多方筹措资金,整治建设渔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二年的十四年间,累计投入资金一亿五千万元。其中国家和省投资三千九百二十三万元,市级投资一千三百九十三万元,县级投资二千五百五十三万元,乡镇和渔民投资七千二百二十五万元,先后整治渔港四十三个,建有码头五千零二十三米,防波拦沙堤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九米,护岸堤四万零七百二十四米,修建渔船避风塘二十一个,修船排二十七座,共有排位九百四十九个,疏浚港池航道土方九百七十四万立方米,为我省海捕生产力尤其是大功率渔船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一九九二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达到五万三千艘,六十六万二千总吨,其中机动渔船达到四万八千艘,六十五万三千总吨,尤其是大功率渔船由一九七八年的五百艘发展到一九九二年的二千七百零八艘,海洋捕捞产量从原来的四十一万吨增加到一百二十九万八千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海洋渔业和渔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但是,由于对渔港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资金的投入少,各项管理工作跟不上等原因,我省渔港建设仍然跟不上渔业生产的发展需要,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渔业码头泊位不足,渔船装卸困难。据调查全省渔港码头,平均每船占有码头长度只有零点一六米,距农业部规定全国渔船平均占有码头一米的要求差距很大,根本达不到停泊的起码要求,特别是有四十一个渔港还未有渔用码头。由于码头严重不足,泊位少,标准低,质量差,渔船生产回港靠不了岸,只好停泊在离岸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的港池或航道上,鱼货和其它物资装卸非常困难,有的靠小船驳运,有的靠人扛肩挑,不仅没有摆脱笨重的体力劳动,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耽误出海时间,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港池航道淤浅严重。全省有四十五个渔港的航道、口门及港池严重淤浅,渔船往往要候潮进出港,由于航道淤浅严重,渔船不能自由进出港口,一般情况下要用小船到口门处驳运鱼货返港,经常发生搁浅或沉没事故。如徐闻县的外罗、遂溪县的江洪等渔港,近十年来因航道淤塞造成渔船搁浅或沉没三十六艘,死亡渔民七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八十多万元。目前全省有不少渔港如不及时整治疏浚,不用很长时间,将有变成死港的危险。

  三、避风塘少,避风设施差,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缺乏必要的保证。全省有三分之二的渔港未建避风塘,有的市县渔港连一个避风塘也没有,目前全省真正能抗御十二级以上台风的避风塘为数很少。而且现有的避风塘大多数因年久失修,淤浅严重,设施落后,有效避风面积大大减少,遇到台风,许多渔船无处避风,有的要航行到外市、外省甚至香港避风,不仅费时费油、影响生产,而且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据统计,自一九七八年以来的十四年间,全省因台风造成沉船事故一万零七百三十七起,死亡八十三人,受伤致残六百七十八人,失踪一百四十人。

  四、渔港设施不配套,社会化服务水平很低,不少渔港仍然处于自然港湾的原始状态,连基本的供水、供油、供冰和修船设施都没有。据八十七个渔港统计,没有冰厂、冷库的三十个,没有船排厂的三十八个,还有不少渔港至今仍没有供水供油设施,影响了鱼货质量和补给,船机坏了不能及时维修等,制约了渔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

  五、渔港管理不善,港区、岸线和后勤用地被蚕食、侵占的现象日益严重。一是有些渔港渔民乱占乱建住宅,挤占渔港岸线和后勤用地;二是有些部门搞房地产开发时只顾本部门利益,任意填港造地;三是有的地方缺乏全面规划,有的部门在修建货船、交通码头、商业停泊区时挤占渔港。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以及省人大议案提出的要求,省政府决定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渔港既是渔民从事捕捞生产的基础设施,又要为渔民生命财产提供保障的安全设施,又是连结前方渔业生产和后方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基地。在再造广东经济新优势,发展广东海洋产业的今天,加强渔港建设,对于促进我省海洋渔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带动渔区的经济繁荣,保障沿海数百万群众安居乐业,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省政府认为,我省渔港建设滞后,日益严重地制约了我省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优势的发挥,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时刻。因此,必须釆取果断的措施,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抓紧整治,把渔港建设作为发展广东海洋产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来抓,摆上省政府工作日程,并要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一起动手,共同加强对渔港建设的领导,把渔港建设纳入省和各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资金、项目、技术以及其它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加快渔港建设的步伐。

  二、坚持“民办公助”的方针,增加渔港建设的资金投入。根据全省渔港建设的现状和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拟从一九九四年至二OO三年,每年省、市、县、镇财政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八千万元左右,十年共投入八亿元左右,对全省二十九个一、二级渔港和一批有影响的三级渔港进行全面整治和建设,重点改造、兴建一批渔业生产急需的码头、避风塘、拦沙堤、防浪堤、浚深港池、航道等重点工程,保住、救活一批重点渔港以适应渔业生产的基本需要。经过十年的整治建设,使我省一、二级重点渔港和部分三级渔港的整体功能水平有校大的提高,港池航道畅通、码头装卸方便,避风条件良好,陆域后勤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资金的来源采取“民办公助”的方针,并参照以往整治建设渔港的投资比例,调动各级积极性,在每年投入中,省财政负责25%,渔港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负责25%,乡镇级和渔民负责50%。按此比例省每年投入二千万元。市县两级负责的资金也要求各市、县列入同级财政计划安排,保证资金的落实。对省政府审查同意的整治建设渔港及其配套项目,经论证评估后,省、市、县各级建设银行要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三、制定和落实各种政策,逐步建立渔港建设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一)引进市场机制,实行渔港建设和开发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开发渔港,建设渔港,以港治港,以港养港”的方针,全省渔港都要划定渔港建设规划区,包括港区和后勤设施生产、生活用地,建设渔、工、商和为渔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综合基地。凡有条件搞开发的渔港,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渔港开发经营权,允许在渔港建设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出来的土地及配套工程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出租、出让、转让。在经营的过程中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并在用地计划上予以优先安排。为了有利于建立“以港养港”的新机制,对征收渔港建设基金、整治开发渔港及其经营所得的部分收入等,主要用于渔港建设。

  (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渔港水域、岸线和渔港区后勤基地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实行征收渔港建设补偿费。占用渔港的,按“能退则退,不退则赔”处理。

  (三)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开发渔港。资建设开发渔港的,在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同时,也可参照适用经济特区、开发区现行的各项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四)国家对我省渔港建设基金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给予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考虑到渔港建设基金是渔民集资的,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期满后,省政府将积极争取国家予以继续免征。

  四、认真搞好渔港规划、加强渔港管理。

  (一)抓紧制定我省渔港建设总体规划。渔港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关系到环境、社会和经济各项要素,为把我省渔港建设规划好,使渔港建设能够适应渔业生产和渔港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避免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既要搞好全省的总体规划,同时要求各市、县和基层渔港建设的规划也相应编制。规划制定之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就是渔港建设的基本依据,各地都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加强渔港的管理。一是要加强渔港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严禁在渔港乱倒余泥、垃圾,确实需要在渔港建设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排污、防污工作,渔港的城镇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必须要以不影响渔港整体功能为前提,加强论证,建立和完善报批手续。二是要加强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港务管理,渔监部门要切实负起渔港监督管理的责任,真正做到依法治港、依法兴港,逐步建立良好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

  (三)健全渔港管理机构。省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的需要,对渔监站进行调整充实、提高,对力量薄弱的渔监站,要适当增加人员,充实管理队伍,充分发挥渔港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四)制定渔港管理法规,实行以法治港。为了更有效地把我省渔港管好、建好,根据渔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省政府将尽快制定《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并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四年立法计划,予以审议批准执行。以上意见妥否,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港建设的决议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6、115、135、15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进一步加强渔港建设所釆取的措施和本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初审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我省海岸线长,海域广阔,渔业资源丰富,发展海洋渔业是我省的一大优势。渔港既是海洋渔业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又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加强渔港建设,对于促进我省海洋渔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带动渔区经济繁荣,保障沿海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省渔港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已日益严重地制约了我省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优势的发挥,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时刻。对此,省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釆取有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

  筹措建港资金要坚持“民办公助"的方针。省人民政府提出从一九九四年起连续十年,每年省、市、县、镇财政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八千万元左右,十年共投入八亿元的规划和各级财政负责的比例方案,是必要和可行的。省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渔港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大投入,力争在本世纪末提前完成议案提出的渔港整治任务。

  要按照“以港养港”的方针,认真落实渔港建设的各项政策,逐步建立渔港建设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凡经国家确认的渔港,必须尽快划定渔港水域、岸线和渔港设施以及必要的后勤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已经侵占的,应予退赔;要改革渔港管理体制,健全渔港管理机构,加强渔港管理,把建港、养港、管港工作统管起来,凡有条件搞开发的渔港要赋予渔港管理机构开发经营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进一步管好用好渔港建设基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要实行以法治港,迅速制定渔港管理法规,把渔港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搞好渔港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沿海地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渔港建设议案办理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支持和督促同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加快渔港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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