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快加工工业向山区转移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委《关于加快加工工业向山区转移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加工工业向山区转移,是调整工业布局,促进山区工业发展,实现全省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加工工业向山区转移,力争在近年内取得明显的效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快加工工业向山区转移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山区工业发展出现了好势头,山区经济中以工业为主导的地位逐步形成,这对增强山区经济实力,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山区工业的发展同珠江三角洲相比,差距还比较大。山区工业在全省的比重偏小。山区工业企业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人才缺乏,信息不灵,加上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在一步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现就加快加工工业向山区转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山区加工工业的发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和有利于发挥山区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重点扶持山区发展资源加工型产业。今后,凡适用于山区加工的资源产品,应尽量放在山区加工,并逐步提高如工深度,扩大加工规模。同时适当发展低能耗、低耗物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各山区企业利用本地资源进行深加工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经委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给予“三优先”,即优先批立项、优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优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支持和鼓励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以投资、技术转让、设备转让、组建企业集团及兴办分厂、车间等形式与山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山区工业企业采用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加工工业技术、设备及合建项目,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资金方面,银行应按国家信贷政策,优先给予支持;税收方面,企业在银行的贷款,超过还贷期限需要减免税扶持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对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自带资金、技术、设备到山区开办加工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批准可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产品税和增殖税;三年后仍有困难的,可再申请减免。
四、继续支持山区利用外资和发展“三来一补”业务。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山区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或与山区举办加工工业企业,除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各有关部门应按政策给予其它方面优惠。
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沿海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加工业向山区转移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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