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期

1993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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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3〕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管理,提高戒毒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公安部门送交的强制戒毒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依法实行集中管理教育和治疗,使之解除毒瘾。

  第三条 戒毒所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属事业单位,由本级民政机关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强制戒毒人员的收送、审批,协助做好戒毒所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械具;卫生、医药部门指定医疗、药品供应单位分别做好戒毒所的戒毒治疗、戒毒效果鉴定和戒毒药品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所需编制由当地编制部门核定。所需干部、工人,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在当年,新增职工人数计划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 戒毒所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戒毒所接收强制戒毒人员,须凭县(区)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强制戒毒审批表验证接收;自愿戒毒者,由本人或家属提交书面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或所在单位或街道、镇(乡)证明(境外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明),经戒毒所批准入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收:

  (一)精神病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哺乳婴儿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   戒毒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药物治疗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文明管理,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辱骂、体罚、虐待戒毒人员。

  戒毒所工作人员要严守法纪、忠于职守、依法管理、文明管教。

  第八条    戒毒所对强制戒毒人员与自愿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男女分区管理。女性戒毒人员由女管教人员负责管理。

  第九条 戒毒人员必须遵守戒毒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教,配合治疗,主动交待毒品来源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戒毒人员在所期间,可按规定与亲友通信、会见。接受亲友的物品,须经管教人员检查。

  第十条 戒毒所管教人员在戒毒人员毒瘾发作并有暴力行为时,可采取必要、适当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自杀的,经所长同意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械具,然后报告所长。上述情况一经解除,应立即停止使用械具。

  第十一条   戒毒人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戒毒所正常工作秩序时,应采取措施迅速制止;屡教不改的,送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戒毒治疗应当依照省卫生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接受省戒毒治疗技术指导中心指导;戒毒药品必须从省卫生、医药部门规定的单位购买,对麻醉、戒毒药品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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