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1期

1993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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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旧汽车零部件

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加强旧汽车零部件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旧汽车零部件市场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去年以来,我省南海、东莞、鹤山、顺德、恩平等地旧汽车维修业发展较快,维修点档、销售旧汽车零部件的门店迅速增加,有的已形成了旧汽车零部件市场。这些市场经营进口旧汽车零部件,对满足内地进口汽车维修需求起了一定的作用。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市场贩卖走私汽车 零部件,走私、盗车销赃,以及非法拼装改装汽车, 必须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管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进口旧汽车零部件门店货源渠道的管理,严禁经营走私进口的旧汽车零部件。海关应严格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验放管理。

  二、公安、工商管理、交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点档、门店的管理,严禁用维修的零部件(包括进口旧汽车零部件)拼装改装汽车,违者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汽车牌证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汽车入户手续;对来历不明的车辆,要追踪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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