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
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
粤府办〔199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搭荒的通知》(国办发[1992]59号)转发给你们,請结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办发[1992]25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1992〕63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区、高级住宅区、别墅区、旅游度假村及其他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征后不用、闲置丢荒的耕地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认真进行处理。请各市将貫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清查情况综合报省国土厅,由省国土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
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
国办发〔19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各地在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占用耕地出现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闲置撂荒的情况,造成耕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对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区的数量,严格执行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
二、凡以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名义圈而未用的耕地,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具备补办条件的,一律退回,由原农村承包者种植,不得拖延贻误农时。
三、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耕地,近期占而不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原则上应继续由被征地集体安排给农户种植,对征用两年仍未建设的耕地,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收归当地人民政府交农民耕种。
四、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和城镇郊区主要菜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如特殊需要,要严格加以控制。并按《土地复垦规定》占用多少, 补偿多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针对当地情况,制订禁止耕地撂荒的具体规定。今冬明春要组织力量,对耕地占用及撂荒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意见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前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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