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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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1992〕71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保证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变以往有的工作布置多、检查少,有的工作有布置无检查的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政府系统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政府决策实施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尤为重要。各市县、各部门要从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力争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的高度,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办公室(厅)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以保证督促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督促检查工作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督促检查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其主要内容是:

  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交由省政府办理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交由省政府办理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省人大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省府常务会议决定需要办理事项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提案或建议办理情况;

  上级机关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督促检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要尽快建立和健全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一) 立项制度。根据文件的要求、会议的部署或领导的批示,确定督查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要求。主办单位要按立项规定的要求抓紧办理,协办单位要大力支持。

  (二) 催办制度。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工作部门要通过电话、信函、派人上门等多种形式,定期向主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三) 反馈和报告制度。各主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交办机关书面汇报办理情况。凡属全局性的重大情况,应以单位的名义作出正式报告。督查事项落实过程中的动态性情况,可通过信息渠道进行反馈。

  (四)办结归档制度。督查工作部门对有关单位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达到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办、重办。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并把督促检查工作与机关公文催办工作结合起来。

  四、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要建立和健全政府系统督查网络。省政府办公厅在信息处设立督办组,配备精干人员,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的督促敬查工作,联系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并进行业务指导。各市、县和省直各部门要指定负责督查工作机构,选择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负责督查工作。要给这些工作人员提供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了便于经常联系,请各市、省直各部门将指定的督查机构和人员名单,于今年十月底前报省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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