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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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2〕125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粤港直通车辆的宏观管理工作。今后,每年入出境车辆(包括与境外合作客货运输车、企业自货自运车、公务车和私家车)增车指标以及外省单位所需的车辆指标,由省口岸办公室根据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口岸承受能力、公路交通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后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与境外合作的客货运输公司,各市的指标下达给市人民政府掌握分配,省直单位(包括中央驻粤机构)的指标,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公安厅掌握分配;外省单位的指标,由省口岸办掌握分配。各市、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不得突破限额分配指标。省人民政府不再直接审批直通港澳运输公司。

  二、进一步明确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审批手续。直通车指标“切块”分配后,审批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但审批机关要尊重各市政府和指标分配部门的意见。具体审批办法如下:

  (一) 省内(包括中央驻粤单位)直通港澳合作运输公司,由省经贸委会省公安厅后审批;省外直通港澳运输公司,按我省口岸办分配的指标,由各省、市(区)审批。省外直通港澳运输车辆除在口岸接驳本省货物外,一律不得在广东境内装卸广东进出口货物。

  (二) 企业自货自运车辆,由省经贸委审批,公务车及私家汽车由省公安厅审批。

  (三) 境内车辆出港指标的谈判工作,由省外办、公安厅负责。指标分配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四) 营运车辆的营运手续,由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五) 上述各种车辆的牌证由省公安厅核发,合作运输公司的登记注册由省工商局承办。各有关部门分配、审批直通运输车辆、企业的批件,应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口岸办、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海关分署以及口岸海关备案。

  三、严格执行对直通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规定,用经济手段辅助调控直通车辆供求关系。

  (一)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下达有关出入境车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统一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执行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 口岸各检验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入境签证费、检疫费等,原则上应采取一次征收、统一管理、内部结算的办法,以简化手续,缩短车辆在口岸的停留时间。具体方案请省物价局和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 为适当控制车辆日进出口岸次数,对一天内多次进出口岸的车辆可适当征收过境车辆增容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 适当提高入境直通车辆的管理费,同时,要从中方的管理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省财政,用以扶贫和发展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积极探索粤港客货直通运输车辆指标公开招标拍卖的办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五、努力创造条件,大力扶持我省对外运输业务。省内出境车辆应优先安排国营专业运输企业,逐渐增加我省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促进粤港澳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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