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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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1992〕128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2]47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自查的组织工作,帮助企业和单位提高自查成量,力争在自查中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现象。自查继续实行责任制,如经办人员在自查中隐瞒违纪事实,应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如经办人已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而单位领导人不同意如实上报,则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各经济监督部门要协调一致,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分期分批进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主要从下列类型的单位中选择:

  (一)历年的违纪大户和屡查屡犯的单位;

  (二)各种国内联营企业;

  (三)一九九一年未进行重点检查(含经常性检查)的国营、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有经济收入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而没收入的执法单位;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经营大户、违纪户。

  三、要正确掌握好政策,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界限不明确或明显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的措施,如切实可行的,要予以保护和支持。对一时看不准或有争议的问题,应请示同级政府后慎重处理。对于借改革之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从严处理。

  四、这次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由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宣传、发动和自查,自行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如实填报自查表。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协调財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组织专业力量,明确分工,分期分批进点检查。一九九三年第一季度为整改总结阶段。大检查各阶段工作应各有侧重,但可以交叉进行,做到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入库、边整改。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抓。大检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力量不足的,应及时调整补充。对在大检查中执法严明、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过检查,连续两年没有发现违纪行为的单位,应予表彩。

  大检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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