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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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放宽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的通知

粤府〔1992〕131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发岀《关于放宽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符合产业政策,自行筹措资金、自行平衡生产配套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项目,属能源、交通、通讯和原材料工业的,除大中型项目按规定报国家审批外,均由市自行审批;其他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不含三千万元),由市自行审批,广州、深圳市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项目新开工,由市自行审批。

  三、所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其投资许可证一律委托市计委发放。

  四、各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防止盲目上项目,要建立和健全项目审批、报备制度,加强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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