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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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

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2〕64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42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省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一年发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粤府[1991]28号),各地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项目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来有的地方陆续恢复了一些被清理了的农民负担项目,尤其是今年粮食价格放开后,个别地方还向农民收取统筹粮、自筹粮等。因此,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必须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都应定期组织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今年未进行检查的,请以市为单位按照国办发[1992]42号文件的要求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强加给农民负担的各种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请各市将检查情况于今年十月一日前报省农委,由省农委综合报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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