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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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发展的通知

粤府办〔1992〕69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扶持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订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调整布局。适宜在农村或产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尽量安排在农村或产地加工。山区及其它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应以发展资源产业和资源深加工型企业为主,并适当发展与当地资源开发相配套的工业,引导加工企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发展,改变产业结构过于单一的状况。少数民族地区,应注重发展民族特需品、工艺品、旅游品等加工业。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区,重点发展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型相结合以及低能耗物耗的加工工业。城市郊区,发展与农副产品加工业相配套的包装装璜业。各地应积极发展以粮食、经济作物、林产、畜牧、水产品为资源的加工业,以形成多层次、一体化的加工工业布局。

  二、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应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同时鼓励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参与,釆取联营、参股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等形式组织深加工,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要鼓励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建立生产基地,或采用预付定金、提供贴息贷款、发放生产扶持金、赊销种苗饲料等办法,与农民建立协作关系,使原料保质、保量、保时供应。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指导和安排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确保其经济效益。

  三、要积极引进人才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发,掘潜力,努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争取多出口创汇。有出口权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产品,可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加工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地方留成部分,省不再统筹,按市15%、县30%、企业55%的比例分成,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得截留。企业出口农副产品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及原辅材料,其余部分允许在外汇调剂市场调剂。

  四、要在财税、信贷等方面扶持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加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金融部门应予安排。对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乡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其它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二年以内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其它地区新办的乡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年以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新办的其它经济性质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务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凡直接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户订立农、林、牧、水产品预购收购合同,以及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暂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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