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2年 > 第9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展广东特产药材生产的通知

粤府办〔1992〕70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发展广东特产药材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药材产区要把发展特产药材作为发展当地一项重要的经济项目来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产发展规划,按照价值规律指导特产药材生产、经营、管理,注意解决好产、供、销各环节的问题。除国家规定不能上市的品种外,其它品种一律放开经营。建立或巩固特产药材生产基地,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形成规模生产,以达到规模效益。重点抓好春砂仁、巴戟、何首乌、石牌藿香、化橘红、高良姜、广佛手、玉竹、黄精、檀香、沉香(白木香)、南肉桂以及杜仲、黄柏、厚朴等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茯苓、鸡骨草、山银花等地产药材生产基地要相对稳定,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木本药材生产基地,要按照省医药管理局和省林业厅制订的生产规划安排生产,并依照《森林法》进行管理。

  二、要把传统的药材生产经验与现代农业先进栽培技术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广东特产药材生产。省农业厅、医药管理局和有关科研单位要共同研究制订特产药材生产的科研计划,组织有关科研部门科研攻关。要加强对特产药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附加值大的系列产品。对发展特产药材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生产者,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对生产难度大、投资较多的特产药材的生产,要在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省财政厅每年在农口切块预算中安排三十万元,省农委每年安排一定教量的化肥,用于扶持特产药材生产。对从事特产药材生产的企业或个人.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一定期限减免农林特产税照顾。药材主产区,向特产药材生产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其留成部分应主要安排用于发展特产药材。对新办的特产药材加工企业和新投产的系列产品生产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