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2年 > 第9期
【打印】 【字体:

省府批准顺德市

为综合改革试验市


  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七日批准顺德市为综合改革试验市。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适当加大部分管理权限: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自筹,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能源、交通、通讯和原材料工业项目(不包括大中型项目),以及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不含三千万元),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开工,均由市自行审批。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顺德市自行审批。三、顺德市各专业银行可试行年内存贷挂钩、多存多贷、比例控制的办法,新增贷款按当年新增存款的75%控制,但在年终时必须将贷款规模压回到上级下达的控制规模之内。四、征用耕地五十亩以下,非耕地一百亩以下的项目用地,由顺德市自行审批。五、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属扶持性减免税的,每户企业每年减税额六十万元及以下,委托顺德市审批,属困难性减免税的,每户企业每年减免税额十五万元及以下的,由顺德市审批。承担出口创汇任务企业的出口退税,除按规定由省审批的产品以外,由顺德市在下达的指标内审批。六、按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原则,在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和机构总数之内,顺德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可不上下对口。企业不定行政级别。七、顺德市可设立有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利管理和服务机构。另外,顺德市是省府委托佛山市代管的县级市,各项工作应在佛山市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超过顺德市审批权限,需要报省审批的项目和事项,须经佛山市审核上报,按规定需报佛山市和省备案的项目和事项,应分别报备。

(粤府函〔1992〕337号)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