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9期

1992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2年 > 第9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财政厅颁发省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编者按:此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粤财行[1992]36号下发执行。

第一条 根据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原则,保障出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和基本生活的必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普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见附表):

(二) 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和海南省。

(三)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住宿费必须凭旅馆、招待所正式发票(或收据)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超过规定的,需要报告理由,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始得报销。

(五)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六)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七)表列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含料级),如因公务紧急,经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批准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厅(局)领导或其授权人员。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奖励。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四条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到省内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公差,如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硬座卧)、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照飞机的票价,减去该航线火车(含卧铺)、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后,其差额数(即节约数),提取30%奖给个人,连同乘坐的汽车、火车、轮船票一起报销。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空调长途汽车、火车软座或软卧,其票价比飞机票价低的可予报销,但不另发给奖励费。

第五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艇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一)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0元,特殊地区18元。

(二)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7元。

(三) 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1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四) 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不分小车、客车或载货车),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但一天行车超过八小时的,在原标准上增加2元补助)在广州市区内(包括效区)行车的,不发补助费。如属误餐,按误餐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除此之外,一般会议经费应由主持召开单位统一支报,不得要求参加会议人员自带经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3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船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小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支报。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五、六、八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以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诸的,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 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九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第十二条 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省级在广州市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差旅费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各市、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开支标准,在不超过省规定范围和不高于省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下,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职务/等级标准/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标准(元)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上干部,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80

100

省级正副厅(局)长,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厅(局)的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区)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敎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50

60

省市正副处长,正副县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但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低于180元(六类工资区)的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40

5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按实报销

35

45

(省财政厅通讯员 谭煜筹)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