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8期

1992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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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关于大力开拓埠际广东产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107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财办关于大力开拓埠际广东产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省财办意见主要内容:

  一、发展壮大流通企业,全方位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依靠“广货”优势,运用现代营销方法,不失时机地打入每一个市场;要注重建立全国性销售网络;同时,要积极探索发达国家的市场,在国外积极建立销售网络。国营、集体、私人,商业、工业、农业、内贸、外贸行业,都可以设立流通企业,或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到省外、国外开办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连锁店和专品商店等流通企业,从事“广货”批发、零售业务,也可以办工厂,就地加工销售。市及有条件的县,可选择若干家有经济实力、有管理人才的大、中型企业,在国内各大城市和国外有市场前景的地方,创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有现代经营管理水平的流通企业。

  二、支持和帮助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办流通企业。国营、集体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办流通企业,凡是以母公司(在省内)为核算单位的,从开业起五年内免缴企业利润(集体企业为所得税),从第六年起,实现利润按缴二留八的比例分配;利用银行贷款新建大中型商业网点、流通基础设施(仓库、码头)项目,可减征新增营业税,可实行税前还贷;在省外开设销售网点的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视作流通费用进入成本,常驻省外、国外流通企业工作人员的收入,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和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其收入可高于所在单位职工平均收入一倍以上;对推销“广货”成绩卓著人员,企业可给予特殊奖励和表彰。

  三、精减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增加营销人员。国营企业要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入手,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大力压减管理人员,增加营销人员,组织到省外、国外销售第一线工作。

  四、充分发挥各级经济协作部门开拓销售市场的作用。各级经协部门要以各地办事处为依托,组织辐射全国的“广货”销售网络,并为各部门在省外的销售机构、销售人员提供咨询、信息及其它服务。

  五、加强开拓“广货”市场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为开拓“广货”销售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运输、银行、税务、财政、海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广货”市场开拓工作,做到货畅其流,源源不断。工业与商业、外贸与内贸、全民与集体、国营和私营企业,都要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下功夫,切实做好售后服务,维护“广货”的市场信誉。

  六、到国外开办流通企业,涉及商品出口、资金投放、外汇管理、人员派驻等问题,需要有可供操作的具体办法。各地可先搞市场调查,做好准备,具体实施办法建议由省经贸委拟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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