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8期

1992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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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2〕108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36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我省劳动就业任务仍然很繁重,各级政府要注重这项工作,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在发展生产,扩大劳动就业的同时,继续采取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特别是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其在就业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进一步缓解就业压力。要充分利用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就业容量大的优势,积极开展就业扶貧工作。发达地区需要引进劳动力,应优先从对口挂钩扶贫地区招收,并帮助做好就业前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省内其他地区的劳务协作,促进地区间就业的平衡发展。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劳动部意见主要内容:

  一、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九八九年以来,由于经济紧缩,社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减弱,而七十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就业年龄,加上前几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多,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了有关的方针、政策。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三年中在城镇安排了二千一百七十万人就业,将待业率控制在3%以下,同时妥善解决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保证了社会稳定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使劳动就业工作稳步开展。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十几个部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保持了在集体和个体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占就业总人数近40%的水平;通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使近两年“农转非”人数控制在三百万人以下。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对扩大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打开了劳动就业的新局面。辽宁省举办“光彩杯”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待业人员走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效果很好。四川省开展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两年中安置农村劳动力近百万人湖南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训练,使就业率明显提高。广东省针对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加强宏观管理,与有关地区协商建立了劳动力有组织交流的新秩序。吉林省四平市广泛动员,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三是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拓宽就业领域,提高了工作水平。目前,全国已建立职业介绍机构七千八百多所,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交流等,每年为七百多万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转换职业提供服务;建立就业训练中心二千多所,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和转业训练,每年达二百多万人;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二十多万个,从业人员八百多万人,成为安置就业和平抑社会待业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开展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先后为三十万待业职工提供救济和保障,并在解决企业停工待工问题和抗灾救灾中发挥了作用。

  二、劳动就业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

  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非常突出。“八五”期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三千六百万人,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富余人员,农村还有一亿多人属于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工作面临着安排新增劳动力和消化剩余劳动力的双重任务。特别是长期以来,内陆边远地区和县镇以及林区、矿区、军工三线、铁路沿线就业难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部分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近几年出现的时间集中、规模较大的农民工流动,对城镇就业形成了较大压力。这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一步继续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今后开展劳动就业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确立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战略,在保持就业局势穏定的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为此,要把劳动就业工作的立足点由过去被动地接受人口压力、单纯安置就业,转变到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上来,通过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一步改变国家包揽就业的做法,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积极培育劳务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的就业新格局。要继续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相结合的方针,在城镇,主要通过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使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并指导和协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始终注意把待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在农村,坚持“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为主”,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消化剩余劳动力,防止出现大批农民工集中涌入城镇的现象。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需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执行劳动就业工作的“八五”计划,立足长远目标,抓好当前各项工作的落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行劳动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并使这项工作同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实施相协调。

  (二)全面落实劳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检查《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凡没有认真落实的,要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落实;对好的经验,应及时总结,大力推广。

  (三)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待业保险规定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各项具体的制度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待业职工生活救济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合理运用待业保险基金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指导他们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在积极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尽可能承担一部分富余人员的安置和等业人员生产自救的任务。应继续发挥主办单位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厂两制”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建立健全用工、分配、保险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创办一批新企业,扩大吸收就业的能力。

  (五)进一步搞好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加强城市基层服务组织建设的同时,把服务网络逐步向乡镇延伸;同时制定和完善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加强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推动就业工作和劳动制度改革。应努力搞好就业训练中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优先发展定向培训,注重技能训练,以适应发展生产和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需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合格劳动者。应广泛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和就业预测工作,对待业人员加强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企业自主用工提供服务。

  (六)保证就业经费,努力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效益,并逐步扩大建立就业基金的试点,使劳动就业工作得到较为稳定的投入。

  (七)搞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政策协调,在保持城镇就业稳定的同时,疏通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互为补充的正常渠道。对“农转非”人口继续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的办法。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加强宏观调控,推广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四省区协调发展区域间有组织的劳务合作关系,搞城乡定点联系等经验,对方向集中、规模过大的农民工盲目流动积极进行疏导。同时搞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途径,结合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工作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就业门路。

  (八)增强做好转化就业难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把就业难的突出矛盾缓解下来。要鼓励、支持难点地区和单位以自力更生为主,挖掘潜力,拓宽就业门路;有针对性地搞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待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抓紧落实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要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为他们创造条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抓紧抓好转化就业难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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