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8期

1992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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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省外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2〕118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省外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用省外民工要有所控制。各用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招收劳动力。确因生产需要,本省又难于解决而必须从省外招用民工的,用工单位应提前向县级劳动部门申报计划,经市综合平衡后,每季度向省劳动局报批一次。省劳动局收到计划后,应在二十天内予以批复,在省批准的计划内,由用工企业自行组织招工;如逾期不批复,各市、县可按上报的计划自行安排用工单位到外省招工,事后报省劳动局备案。中央、省直、部队驻穗单位招工,仍按省政府的现行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在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招工广告,擅自招用省外民工。

  二、加强省外民工劳动合同和户口管理。凡招用省外民工,须凭户口所在省(区)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的未婚或节育证明,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证明,方可办理录用和暂住户口手续。用工单位须与招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确立,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受法律保护;同时受劳动合同的约束。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解雇民工,民工也不得随便辞工;违者,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三、建立省际劳务协作关系。省劳动局要与劳动力输入我省较多的省(区)劳动部门建立省际劳务协作关系。参加劳务协作的各省(区)劳动部门,可申请在我省设立劳务管理机构,配合我省做好省外民工的管理工作。

  四、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招用省外民工的规定,加强对省外民工的法纪教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省外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省外民工轮休制度,尽量控制春节放假返乡民工人数,以缓解铁路运输压力,经委、劳动、交通、铁路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运送省外民工的组织工作。对返乡过节的省外民工,要教育他们在返回工作单位时不得介绍和带人入粤;对违反规定带人入粤的,要坚决辞退。对春节期间就地放假的省外民工,用工单位要加强管理,安排好他们的节日物质、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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