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8期

1992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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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2〕58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省建委请示主要内容:

  一、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把村镇规划和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市、县、镇政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现有村镇建设机构要巩固和健全,定员定编,稳定队伍。对有机构无人管的乡镇,应抓紧配备人员。管理区(中心村)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同时,还应认真抓好建制镇“岭南杯”评比活动,以点带面,分类指导,推动全省村镇建设。

  二、进一步提高村镇规划的整体水平。村镇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修改和补充。当前要继续抓好乡镇规划的调整完善修编工作,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编制管理区(中心村)的规划,争取“八五”期末全省60%左右的管理区(中心村)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其中珠江三角洲完成80%以上,东西两翼完成40——60%,山区完成30——40%。各地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高质量地完成规划任务。

  珠江三角洲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在全省先走一步,要按照新型城镇的要求,把村镇建设成具有岭南特色的田园化的小城镇。

  三、开辟建设资金渠道,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凡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收取5%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由管理区(中心村)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3%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道路、上下水道、路灯、绿化、公厕等设施的建设。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贯彻“人民城镇人民建”的方针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村镇基础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本着“自愿、受益、适度”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集资兴建基础设施。同时,各乡镇政府还可以制订有关政策,欢迎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捐资兴建公益事业。

  四、重视人才培养,提高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素质。各级政府和建委要重视村镇建设人才的培养,要从有实践经验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中选送优秀人才到大中专院校进修、深造。要经常组织现有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地可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招聘不同层次的技术人才到村镇建设部门工作。当前重点要解决好中等技术人才的培养,争取在“八五”期末,每个乡镇至少有一至二名经过中专教育的技术人员。

  五、村镇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省各地资源、地理环境不同,这就决定了建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建设方式和标准要随地区经济发展而异。各地要因地制宜,搞好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要破除迷信,改变传统的建房观念,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使用功能。建制镇和村庄的建设要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路子,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建设”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住宅、市政、环卫、绿化设施等进行配套建设。争取在“八五”期末各地建成一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舒适卫生、交通方便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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