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8期

1992年08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2年 > 第8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广州等六市高层宾馆、酒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2〕62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广州等六市高层宾馆、酒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主要内容:

  一、一些高层宾馆、酒店单位的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心存侥幸,防火安全工作的管理比较薄弱,火险隐患没有及时整改,不少员工消防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连一些简易的灭火器材和报警电话也不会使用。

  二、一些单位忽视国家消防法规,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给高层建筑留下火险隐患。如惠州市二十七层的东升大厦,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就破土动工;该市高十三层的西湖大酒楼,未经消防部门同意,竟在楼的底层自建一个液化气库,存放液化石油气二点五吨。

  三、部分设计、装修人员对国家防火规范不够重视,在设计、装修时没有充分考虑高层建筑对防火方面的严格要求,违反防火安全规定,采用可燃材料甚至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降低了原有的耐火等级。如中山岐江酒家只有一个敞开式的楼梯,室内装修采用三夹板等可燃材料,大大降低了原有的耐火等级。不少宾馆、酒店装修之后,天花吊顶处于封闭状态,潜伏的火险隐患难以发现。

  四、一些高层宾馆、酒家偏重于外貌美观豪华,忽视消防设施,消防功能很差。尤其《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以前兴建的高层建筑,普遍存在建筑布局不合理,消防给水不符合要求,安全疏散楼梯和通道被堵,没有防排烟和通风设施,没有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严重问题。

  五、普遍缺乏适应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这几年,我省高层宾馆、酒店、厂房和高层民用住宅发展很快,目前已近四千幢,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需要的消防云梯车全省只有二十辆,且大部分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和佛山等市,有的市已有近百幢高层建筑而至今仍未购置云梯车,一旦高层楼宇发生火灾,将很难扑救。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发生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建议各地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层层委任防火责任人,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切实做好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添置一些必要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今后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的高层建筑工程,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原定的使用性质;竣工后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准开业使用。

  三、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实施以前兴建的高层建筑,以及近几年来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的高层建筑,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如果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如属于设计上的遗留问题,建议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外,还应制定整改方案,分步实施。对火险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防范,限期整改,必要时要坚决令其停业整改。因为整改或管理不力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高层建筑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各高层宾馆、酒店、大厦要切实抓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不准在高层建筑内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抽油烟管道要定期清理,对隐蔽在天花吊顶内的电器线路要经常检测,对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要保证畅通无阻。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