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8期

1992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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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省华侨农场管理局体制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华侨农场管理局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撤销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其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省侨办。省侨办成立华侨农场管理处,负责全省华侨农场的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编制暂定三十名,所需的编制和人员,从原省华侨农场管理局编制、人员中划拨、选调。华侨农场管理处的机构设置及编制划拨问题,由省编委负责办理,人员调配由省侨办与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商定。办公地点由省侨办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剩余的行政编制由省编委收回。

  二、除将省华侨中专学校和省华侨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划归省侨办管理外,省华侨农场管理局余下的人员和该局直属企业并入广东信托投资公司。原省华侨农场管理局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由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因负担这批人员费用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由省财政厅相应调整该公司财务体制解决。

  三、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侨办、省国资办、华侨农场管理局、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参加,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并入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净值(不含闲置)进行资产评估、界定、验资。这些资产仍属国有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原省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企业的债权债务和亏损,原则上由原企业承担。偿还的债务在应付国家股份红中归还,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协调、支持办理。

  四、省华侨农场管理局撤销后,其并入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企业继续享受原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原国家、省支持全省华侨农场的各项经费、物资划归省侨办统一管理。请省计委、财政厅会同省侨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粤府〔199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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