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7期

1992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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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粤府〔1992〕85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并领取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增发的费用支付渠道,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退休、退职工人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1988]25号文件)执行。

  二、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也按规定分别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三、基本离休、退休金的计算基数,由省劳动局另行通知。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体办法。

  国务院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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