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7期

1992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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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生产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102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生产经营的意见》,并提出如下意见:

  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是当前各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望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实现职能转变,完善管理,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内容:

  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凡具备经营条件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打破行业界限,允许交叉经营,在核定经营范围时,不再具体列明品种,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其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经营方式,不受注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开办公司、供销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开展综合经营,积极支持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经工商登记后可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经营,允许各类物资供销企业自行组织计划外生产资料,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系统内的企业可开展交叉经营。外贸企业可开展内贸经营和出口转内销业务。

  二、下放公司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除金融、房地产、外贸以及其他专项公司外,新设立公司,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登记发照,省属和地方成立冠“广东”字样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集团的审批办法,按粤府函[1992]172号文执行。内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三、放宽山区企业注册资金标准。对设立开发本地自然资源的山区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60%的,即可核准登记。少数特别困难的山区县,其企业注册资金标准还可酌情降低。

  四、允许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承接“三来一补”业务。

  五、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外贸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按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办理登记手续。为便于新建市(县级市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新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受委托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每季度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补办审批手续。

  支持农村乡镇企业利用外资改造农业。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村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农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核准登记。

  六、经济检查工作把重点放在查处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无照经营和骗买骗卖等违法活动。凡国家和省放开经营的商品,一律不准查扣,对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不得乱扣乱罚。属下列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作检查处理:

  (一) 经县以上计划部门同意,生产企业可将规格、型号不对路或积压的计划分配物资,到市场销售或同其他企业进行调剂串换。

  (二) 生产企业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可根据市场需求,先行将其部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允许内销的产品(不包括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组装后在国内销售的限制进口商品),在流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检查。

  (四)对国家实行定点经营的进口商品,原有经营单位可继续经营,省内购销凭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流通;向省外销售时,凭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登记的定点经营单位发票放行。

  七、引导、协助大中型企业和外贸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鼓励和支持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

  八、支持发展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发挥集团公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九、积极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股份合作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的良种供应、技术推广、气象信息以及其它综合配套服务;供销合作社和商业等部门开展以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加工、运销、出口农副产品为重点的经营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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