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进一步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2〕103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省一些地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仍较猖獗,持枪犯罪和杀人、抢劫等重大恶性案件屡有发生,入屋盗窃等多发性案件仍较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并把它作为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大中城市和城镇、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及乡村,都要把广大干部、群众充分发动起来,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治安联防,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特别是目前治安秩序较乱、刑事发案较多的地方,要把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伍尽快建立组织起来,并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按照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治安联防网络。在城市、城镇,要逐步建立起一支强有力的治安联防队伍。公共复杂地区,要把所属地段的街道、居委和单位的治保干部、保安队员和治安积极分子组织起来,建立治安联防队,加强巡逻值勤,维护治安、街道要以居委会为单位,以治保会为骨干,发动辖内的居民群众和治安积极分子,组成居民区治安联防队,轮流值班巡逻,维护本街道、本辖区的治安秩序。居民集中的楼群大院,要设立具备条件的专职值班员,看护制度。
机关、团体、学校等内部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和治安责任人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组织起来,编组分班,加强对本单位的重点地段、部位的巡逻守护。
在农村,要根据治安情况的需要,以管理区为单位,把乡镇干部、基干民兵和治安积极分子组织起来,以治保会为主体,开展治安联防,护村护镇。治安情况复杂的公路沿线,要分段包干负责,开展联防,严厉打击车匪路霸。乡镇一级可设立联防大队,管理区设立联防分队,并建立联防制度,积极开展联防活动,维护好农村治安秩序。
三、要切实加强对治安联防队伍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各地的治安联防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辅助力量,分别受当地政府、内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内部单位保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和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以及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伍的组织领导,并从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治安联防队伍实行以义务为主、适当补助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成立专职的治安联防队。各地可从实际出发,按照义务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妥善予以安排。所需经费,要根据“民筹公助”的原则,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治安联防队伍的组建、扩充和骨干的任命,要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各地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对原有的治安联防队,要通过整顿、训练,提高素质,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队伍中表现不好的要加强教育,年老体弱或不适合做这项工作的,要进行调整。要加强对这支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治安联防的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督促,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层层负责,狠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的检查督促工作,由治安责任人负责。
各市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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